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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予上海华源传统文化研究院发起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沪南民社登[2009]026号 |
你(们)提出上海华源传统文化研究院成立登记的申请,已于2009年7月10日收悉。经审查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十一条、十二条的规定,决定准予上海华源传统文化研究院成立登记,发给《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登记证书》。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开展活动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。 上海市南汇区民政局 上海市南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
(发布日期:7/13/2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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